本条规定的试验条件是为了验证接通、承载和分断短路电流能力的额定值和极限值。附加要求,例如试验过程、操作和试验顺序、试验后控制设备和电器的条件以及控制设备和电器与短路保护控制设备和电器(SCP))的协调配合试验等,西安低压配电柜应在有关产品标准中规定。
接通、承载和分断短路电流能力
电气控制设备及电器应制造成能够承受在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承载短路电流引起的热效应、电动力效应和电场强度效应。特别指出的是,应验证设备或电器按记录波形图的说明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电器可能在下列情况下承受短路电流:
●在接通电流时;
●在闭合位置承载电流时;
●在分断电流时。
(2)电器的接通、承载和分断短路电流能力用以下一个或几个参数来确定:
●额定短路接通能力;
●额定短路分断能力;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在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SCPD)配合的情况下,①额定限制短路电流;②其他配合形式,在有关产品标准单独规定。
按照上述①和②中额定值和极限值,制造厂应规定电器保护所需SCPD的形式和特性(例如额定电流、分断能力、截断电流等)。
西安低压配电柜控制设备和电器的额定短路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验证试验过程应在有关产品标准中规定。
试验方法见短路耐受强度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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